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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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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  少年生理檢查之實施,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生理檢查、應由醫師協助辦理。
     (二) 實施生理檢查,必要時,得先調查少年及其親屬之健康情形。
     (三) 生理檢查結果應記載於少年生理檢查表,作為處遇之參考。
     (四) 生理檢查結果,有紋身、畸形或疾病者,應作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