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15
十五  少年入所後,主辦鑑別工作人員應就其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
      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分別加以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