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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20
二十  對於調查期間之少年,除防止其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違反紀律
      之行為外,應於不妨礙發現其個性特徵之範圍內施以適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