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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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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  少年精神狀態分析鑑定之實施,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精神狀態分析鑑定,應由神經精神科醫師協助辦理。
     (二) 精神狀態鑑定結果,應詳細記載於鑑定報告書,以為鑑別資料
          之依據。
     (三) 精神狀態經鑑定為異常者應通知有關單位為適當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