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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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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  在調查期間內,應特別注意少年之人際關係,如發現有影響少年
        個性或身心狀況之情形,應即報告實施調查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