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22
二十二  在調查期間內,應就少年之習藝,考察其忍耐,勤勉及技能之程
        度,以配合職業興趣之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