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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29
二十九  調查、鑑別之資料,得於少年出所時,提供少年家長或執行單位
        ,作為管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