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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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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少年鑑別資料應一人一卷,裝訂成冊,並製作分類卡片,妥為保
        存,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