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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27
二十七  少年鑑別資料應一人一卷,裝訂成冊,並製作分類卡片,妥為保
        存,以利查考。
民國 69 年 10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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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  少年鑑別資料應一人一卷,裝訂成冊,並製作分類卡片,妥為保
        存,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