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21:21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27
二十七  少年鑑別資料應一人一卷,裝訂成冊,並製作分類卡片,妥為保
        存,以利查考。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