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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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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  少年心理測驗之實施,應注意左列事項:
     (一) 心理測驗以團體或個別方式行之。並應調查其教育程度,以決
          定其測驗項目。
     (二) 主持測驗者宜保持親切和藹態度。使少年樂於測驗。
     (三) 主持測驗者對於各項測驗技術如閱卷、記分、整理測驗結果等
          事先應作相當準備。
     (四) 測驗結果之比較或說明,應參考各類測驗常模。
     (五) 測驗場所光線充足,環境寧靜、測驗用具須準備週全,並儘可
          能設置專用之心理測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