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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8 月 18 日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法規體系: 矯正機關 > 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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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總則

一  本要點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  矯正役役男 (以下簡稱役男) 之服勤管理權責區分如下: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負責規劃監督等事項。
 (二) 本部指定若干矯正機關 (以下簡稱專業訓練單位) 負責執行專業訓
      練。
 (三) 本部所屬各矯正機關 (以下簡稱服勤單位) 負責督導役男執行勤務
      。但特殊情形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役男之服勤單位如下:
 (一) 本部所屬矯正人員訓練所、監獄、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少年
      矯正學校、戒治所、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二) 其他依本部推動替代役 (矯正役) 專案小組決定之矯正機關。

貳 分配訓練

四  新進役男應實施四週以上之專業訓練 (含實習) 。
五  役男之專業訓練結束前,其專業訓練單位應依缺額及役男之名次、意
    願,公開辦理分發作業分配服勤單位。
    服勤單位應按月繕造役男在職報表報本部備查。
    專業訓練單位應於每梯次結訓後十五日內編造訓練成果函送本部、主
    管機關各乙份,並副知服勤單位。
六  服勤單位於役男報到後,應即實施一週以上之職前講習,並實施在職
    訓練。
    服勤單位應訂定役男生活作息時間表,並於日間非服勤時間安排在職
    訓練課程及其他正當活動。
七  管理幹部之選訓,由服勤單位報本部審查後,由矯正人員訓練所施予
    二週以上之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遇缺再由服勤單位報本部核定為
    管理幹部,協助領導及考核管理。
八  專業訓練及管理幹部訓練課程,由矯正人員訓練所統一規定;職前講
    習及在職訓練課程,由服勤單位排定。
    各項訓練或講習應排定法紀教育課程,並定期對役男實施宣導。

參 服勤

九  役男之勤務如下:
 (一) 安全警戒勤務:如崗哨、門衛、中央門、巡邏、安全監視、監聽、
      檢查站、外接見室、工等及舍房安全檢查等相關勤務。
 (二) 助勤勤務:如工場、舍房、炊場、合作社、外役隊、運動、集會、
      沐浴、接見提帶、外醫、看病等相關助勤。
 (三) 特殊專長及文書勤務:如水電、土木、電腦、技訓指導、協助辦理
      保管名籍、炊事等勤務。
    重要戒護勤務需遴選管理幹部或管理幹部儲訓班結業或表現優良擬提
    報管理幹部儲訓班受訓之役男擔任。
十  役男之服勤時間,以每日八小時為限,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
    長之。
    役男每日應有適當之睡眠時間:自每日十八時起,連續值勤四小時以
    上者,依規定核發夜點費。
    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及紀念日之放假規定實施輪休。
    遇有臨時事故得予停止,延長服勤、停止輪休之時間,應予預休或補
    休。
    輪休方式由服勤單位定之。
    實施榮譽假或罰勤時,應配合役男之休假日一併辦理。
十一  服勤單位應每日排定勤務分配表,並照表實施。但有臨時特別勤務
      ,必須變更平時勤務編配者,服勤人員應依其上級命令服行之。
      役男除輪休、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及奉准返家住宿者外,餘均應
      於服勤單位內休息待命。休息期間,遇事外出,應先報經服勤單位
      主官 (管) 或經主官 (管) 授權負責管理之人員核准,且外出時段
      ,限於每日八時至二十時,時間以不超出四小時為原則,並按時數
      累計八小時折算扣抵輪休一日。
十二  役男服勤時,除應遵循服勤單位相關勤務規定外,尤應恪遵下列守
      則:
   (一) 對於收容人應本於愛心及耐心,和藹懇切之態度,不得有粗暴辱
        罵之行為。
   (二) 不得接受收容人或其家屬之招待或饋贈。
   (三) 不得為收容人傳遞訊息、金錢或其他違禁品。
   (四) 除經長官許可或有正當理由外,不得進入與勤務無關之處所。
   (五) 服勤應遵守禮節,注意儀容,穿著制服,並攜帶應備物品。
   (六) 不得於服勤時抽煙、飲酒或嚼食檳榔。
   (七) 服勤時,應防範收容人有越軌行動或脫離戒護視線。
   (八) 佩戴警棍或槍械應悉心維護,非有依法令規定之情形不得使用。
   (九) 恪遵服勤單位相關勤務紀律、品操風紀等規定及要求。
十三  服勤單位應於役男服勤前實施勤前教育,服勤時實施勤務督導。

肆 裝備

十四  役男參加訓練或服勤時,除特殊狀況得由監督長官臨時規定穿著工
      作或體育服裝外,一律穿著制服。
      服勤之裝備機具,原則同矯正人員,並按需要配備之。
十五  役男之制服,除識別標誌外,比照「法務部所屬監院所人員服制要
      點」規定辦理,由服勤單位負責製發,服役期滿應全數繳回。
十六  役男服勤有使用交通工具之必要時,服勤單位應依調派車輛優先順
      序調度支應。
      服勤單位提供交通工具予役男駕駛時,應先查明其有無駕照,使用
      之役男並應善盡保管之責。

伍 膳宿

十七  役男之住宿規定如下:
   (一) 專業訓練期間:集中住宿於訓練單位。
   (二) 服勤期間:集中住宿於服勤單位為原則,因家庭因素可返家住宿
        。
      服務單位應善用機關資源,改善役男讀書環境及文康設施,並提供
      役男良好的居住品質。
十八  役男之膳食規定如下:
   (一) 專業訓練期間:由訓練單位統一辦理。
   (二) 服勤期間:由服勤單位統一辦理為原則,必要時得採搭伙或外包
        或發給主、副食代金方式行之。
      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公布經費收支情形,以昭公信。

陸 管理

十九  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應編立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
      理。服勤單位並應於役男服役期滿前四個月,依替代役類別與役期
      分別造具服役期滿名冊,陳報本部彙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
      ,於服役期滿時轉頒予役男。
二十  服勤單位對役男應本關懷照顧之原則,嚴禁有體罰或資深人員欺侮
      新進人員之行為。各級主管人員或管理幹部疏於督導管理致生事故
      ,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
      服勤單位應積極輔導役男適應矯正機關環境,建立正確服役觀念。
二十一  役男之平時考核由監督長官負責,對違反生活或勤務管理規定者
        ,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施予處罰。
二十二  集中住宿人員,應依規定作息,不得喧嘩,保持內務整潔,並擔
        任清潔維護工作。
        宿舍內不得私接電線或使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人留宿、
        存放違法 (禁) 或危險物品、酗酒、賭博及其他不正當行為。
二十三  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得考量機關特性,於每月二十五日前,
        規劃次月晚餐後至就寢前適當之活動,公布實施。
二十四  為激勵服勤人員工作士氣、指導工作方法,各級單位應實施勤(
        業) 務督導。
        勤 (業) 務督導實施方式,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矯正人員
        有關規定。
二十五  役男准假權責,由專業訓練單位及服勤單位依業務需要定之。

柒 獎懲

二十六  各單位辦理獎懲時,應注意併同辦理役男之獎懲。
二十七  役男專業訓練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 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罰勤、申誡及記過:由專業
        訓練單位核定並執行。
   (二) 罰薪:由專業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專業訓練單位執行
        。
   (三) 輔導教育:由專業訓練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並送請主管機
        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二十八  役男服勤期間獎懲權責如下:
   (一) 榮譽假、嘉獎、記功、獎金、獎狀、罰勤、申誡及記過:由服勤
        單位核定並執行。
   (二) 罰薪: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服勤單位執行。
   (三) 輔導教育:由服勤單位提出,報請本部核定,並送請主管機關會
        同相關機關實施。
      擔任非戒護勤務者,榮譽假每月不得逾八小時;擔任一般性戒護勤
      務者,榮譽假每月不得逾十六小時;擔任重要戒護勤務者,榮譽假
      每月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二十九  役男獎懲案件,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即獎即懲並注重時效
        原則辦理。
        役男獎懲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準用矯正人員有關規定。

捌 遷調

三十  役男之請調原則如下:
   (一) 因特殊困難得申請調整服勤單位。
   (二) 特殊困難請調條件,準用國軍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申請調整服務
        單位及常備兵優先分發、遷調之資格條件。
   (三) 請調人員多於請調機關缺額時,依年資高低、獎懲多寡、是否擔
        任管理幹部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
   (四) 在原服勤單位服役未滿一個月或距離服役期滿一個月以內者,停
        止遷調。
   (五) 請調以一次為原則,請調存記後,欲變更或撤銷存記者,應即時
        申請,如經發布核調後,不得再請變更或撤銷。
      離島地區之役男服務一年以上,且表現良好者,得填報工作意願由
      服務單位報部,視缺額辦理遷調。
      役男於奉准遷調後,副知內政部。
三十一  役男之服勤單位,本部得因應勤務及業務需要,予以主動調整。

玖 附則

三十二  服勤單位對役男陳情、檢舉案件,應積極查處,並對檢舉人身分
        ,善盡保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