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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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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役男之專業訓練結束前,其專業訓練單位應依缺額及役男之名次、意
    願,公開辦理分發作業分配服勤單位。
    服勤單位應按月繕造役男在職報表報本部備查。
    專業訓練單位應於每梯次結訓後十五日內編造訓練成果函送本部、主
    管機關各乙份,並副知服勤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