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83 條
1.
發文日期:112.07.07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我國人與外籍人士透過遠距(視訊)結婚方式取得外國結婚
證明文件之婚姻行為地認定及在我國效力乙案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8.07.19
要  旨:
法務部就「全國性公民投票第 10 案成立後,有無依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於 3  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提案送立法院審議
,以及陳情人認為應將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之立法原則
,明定於民法第 972  條或第 980  條,是否依法有據乙節」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6.04.05
要  旨:
檢送法務部就「司法院大法官為審理會台字第 12771  號及會台字第 126
74  號聲請解釋案」之書面補充意見
4.
發文日期:105.01.30
要  旨:
臺灣於日據時期仍承認夫妾關係為合法配偶,惟妾對於夫之遺產在習慣上
無繼承權,光復後民法已不承認一夫多妻制,故不承認夫妾為配偶關係,
且不論有無同居,並不承認其有親屬關係,因而妾非夫遺產法定繼承人
5.
發文日期:104.08.21
要  旨:
養女與養父之婚生子結婚,而未踐行以書面終止或聲請法院宣告終止收養
關係者,該婚姻應違反民法第 988  條規定而無效
6.
發文日期:100.03.11
要  旨:
參照釋字第 91 號解釋,若養子女入籍戶內有將男抱女之含意,即養子女
與養父母間似無收養關係,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即未中斷,從而對本生父
或母之遺產,似有繼承權存在
7.
發文日期:099.03.15
要  旨:
關於內政部規劃辦理「戶役政資訊系統增置親等關聯功能」之建置作業,
僅係屬戶籍上有關親屬「稱謂」登記事項問題,並不影響民法上所規定親
屬間之關係
8.
發文日期:099.02.08
要  旨:
關於違反民法第 983  條近親結婚限制之無效婚姻,其結婚登記之撤銷,
屬於撤銷登記之一種,戶籍法定有明文之規定,自宜優先適用,至於,該
撤銷結婚登記之具體個案,究應如何解釋適用?仍應建請內政部本於職權
自行審認之
9.
發文日期:098.12.09
要  旨:
關於童養媳與養女二者之間收養之目的、性質及身分關係均不相同,然而
,收養之子女倘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者,應先終止雙方之收養關係,
若收養關係並未終止,收養子女及婚生子女之間仍屬禁婚親之範圍
10.
發文日期:080.03.06
要  旨:
查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既與婚生子女同
,則養女對於養父兄弟之子,亦與同祖之兄弟姐妹無異,依民法第九百八
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屬不得結婚 (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
二三六六號判例) 。至於來函所詢本件當事人之養女能否依民法第一千零
八十一條第六款「其他重大事由」規定,訴請法院宣告終止其與已亡養父
間之收養關係後,據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則屬法院裁定准許與否
之事項。
11.
發文日期:079.06.23
要  旨:
按結婚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婚姻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
此為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與第十二條前段所明定。婚
姻之當事人如雙方均屬中華民國國民,於結婚時具有結婚之合意,並有公
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而無我國民法規定無效之事由,且其婚姻未
被撤銷者 (參照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至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 ,縱然違背
該當事人國外旅居地有關婚姻之法律規定,揆諸首開規定意旨,該婚姻依
我國民法所發生之效力,應不受影響。來函所敘情節涉及具體事實之認定
,仍請  貴部依法卓酌。
12.
發文日期:075.12.09
要  旨:
現行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增設之第三項規定:「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
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
用之」,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施行前發生之婚姻
事件,基於維持我國固有倫常觀念,亦應作同一解釋;如違反該項限制,
應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理由,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認其為無效。又參照
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二七號判例之精神,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
三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施行前有關收養無效之認定均係類推適用婚姻無
效之規定。本件被繼承人陳坤於日據時期大正二年 (民國二年) 一月二十
八日收養張罔為養女,改從養父姓更名為陳罔,陳坤復於民國四十一年十
一月六日收養陳罔之子陳成火為養子,並於同日與陳罔終止收養關係。陳
坤與陳成火兩人間之祖孫擬制血親關係,雖因陳坤與陳罔終止收養而消滅
,但陳坤再收養陳成火為養子,而由原來之祖孫關係變為父子關係,依前
開說明,此種於收養關係終止後所為輩分不相當之收養,似應認係違反公
序良俗,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認其為無效。從而陳成火對被繼承人陳坤
之遺產似無繼承權。
13.
發文日期:072.05.27
要  旨:
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二三六六號判例要旨所示,養兄妹屬民法第
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得結婚之親屬。又依照司法院院解字第
三三二九號解釋: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列不得結婚之親屬同居而生之子
女,生父非不得認領。本件陳○蓮如確係養兄妹陳翁○江與陳○英同居所
生之女,揆諸前述說明,生父陳翁○江似得認領之。

民法 第四編 親屬 第 983、1065 條 (74.06.03)
14.
發文日期:071.01.18
要  旨: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之規定,中
華民國國民在國外結婚,如具備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或依舉行地法
之方式,具不違反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定親屬結婚之限制者,其婚姻即
為有效成立。來函所附中華民國駐加利西哥總領事館證明書 (影本) ,是
否足資證明何○瑕女士與李○綱先生之結婚已符合上開要件,請依職權審
認之。
15.
發文日期:067.04.03
要  旨:
養父與養女輩分不相同,縱終止收養關係結婚,亦有背善良風俗而屬無效
16.
發文日期:066.12.23
要  旨:
羅○英為羅○梅與羅○松所生,羅○梅與羅○松離婚後復與馬○柱結婚,
則馬○柱為羅○英之直系姻親尊親屬,竟收養羅○英與陳○彩所生子女,
顯屬輩分不相當,依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二七號判例意旨,應
認無效。

民法 第四編 親屬 第 983 條 (74.06.03)
17.
發文日期:065.07.08
要  旨: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十八號解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天然血
親關係,不因收養而受影響。本件王○得雖自幼被人收養,但其與生母之
養女林○菊,仍屬兄弟姐妹,應受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之限制,如要結婚,其生母應先終止與林○菊之收養關係。

民法 第四編 親屬 第 983 條 (7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