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二三六六號判例要旨所示,養兄妹屬民法第 九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得結婚之親屬。又依照司法院院解字第 三三二九號解釋: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所列不得結婚之親屬同居而生之子 女,生父非不得認領。本件陳○蓮如確係養兄妹陳翁○江與陳○英同居所 生之女,揆諸前述說明,生父陳翁○江似得認領之。 民法 第四編 親屬 第 983、1065 條 (7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