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英為羅○梅與羅○松所生,羅○梅與羅○松離婚後復與馬○柱結婚, 則馬○柱為羅○英之直系姻親尊親屬,竟收養羅○英與陳○彩所生子女, 顯屬輩分不相當,依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二七號判例意旨,應 認無效。 民法 第四編 親屬 第 983 條 (74.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