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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1065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12 月 23 日
要  旨:
羅○英為羅○梅與羅○松所生,羅○梅與羅○松離婚後復與馬○柱結婚,
則馬○柱為羅○英之直系姻親尊親屬,竟收養羅○英與陳○彩所生子女,
顯屬輩分不相當,依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九二七號判例意旨,應
認無效。

民法 第四編 親屬 第 983 條 (74.06.03)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4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