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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5212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3 月 11 日
要  旨:
參照釋字第 91 號解釋,若養子女入籍戶內有將男抱女之含意,即養子女
與養父母間似無收養關係,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即未中斷,從而對本生父
或母之遺產,似有繼承權存在
主    旨:關於吳○朝先生申請確認其父吳○與劉○○之收養關係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11 月 18 日內授中戶字第 0990060702 號函及 100
              年 2  月 9  日內授中戶字第 1000729534 號書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 91 號解釋係謂:「養親死亡後,養子女之一方無從
              終止收養關係,不得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但養親收養子女時,
              本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者,不在此限」。又養子女以「養子
              緣組」入籍戶內,「續柄」欄(即「稱謂」欄)記載為養女,惟「續
              柄細別」欄(即「次序」欄)又記載為「○緣女」,若其記載「緣女
              」有將男抱女之含意,依前述釋字第 91 號解釋,養子女與養父母間
              似無收養關係,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即未中斷,從而對本生父或母之
              遺產,似有繼承權存在(本部 74 年 10 月 14 日(74)法律字第
              12613 號函參照)。準此,本件劉○○女士於昭和 12 年 5  月 1
              日以「養子緣組」入籍吳○戶內,「續柄」欄記載為養女,且「續柄
              細別」欄記載為「四男吳○朝緣女」,該記載「緣女」如有將男抱女
              之含意,依前述大法官釋字第 91 號解釋,劉○○女士(即吳○音)
              與養父吳○間似無收養關係,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即未中斷(行政法
              院 86 年度判字第 941  號判決參照)。至於吳○收養劉○○女士(
              即吳○音)時是否有將男抱女之含意,此為事實認定之問題,請  貴
              部本於職權審認。又具體個案如有爭議涉訟時,自當以司法確定判決
              為準,併予敘明。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