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參照釋字第 91 號解釋,若養子女入籍戶內有將男抱女之含意,即養子女
與養父母間似無收養關係,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即未中斷,從而對本生父
或母之遺產,似有繼承權存在
主 旨:關於吳○朝先生申請確認其父吳○與劉○○之收養關係乙案,復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11 月 18 日內授中戶字第 0990060702 號函及 100
年 2 月 9 日內授中戶字第 1000729534 號書函。
二、按司法院釋字第 91 號解釋係謂:「養親死亡後,養子女之一方無從
終止收養關係,不得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但養親收養子女時,
本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者,不在此限」。又養子女以「養子
緣組」入籍戶內,「續柄」欄(即「稱謂」欄)記載為養女,惟「續
柄細別」欄(即「次序」欄)又記載為「○緣女」,若其記載「緣女
」有將男抱女之含意,依前述釋字第 91 號解釋,養子女與養父母間
似無收養關係,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即未中斷,從而對本生父或母之
遺產,似有繼承權存在(本部 74 年 10 月 14 日(74)法律字第
12613 號函參照)。準此,本件劉○○女士於昭和 12 年 5 月 1
日以「養子緣組」入籍吳○戶內,「續柄」欄記載為養女,且「續柄
細別」欄記載為「四男吳○朝緣女」,該記載「緣女」如有將男抱女
之含意,依前述大法官釋字第 91 號解釋,劉○○女士(即吳○音)
與養父吳○間似無收養關係,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即未中斷(行政法
院 86 年度判字第 941 號判決參照)。至於吳○收養劉○○女士(
即吳○音)時是否有將男抱女之含意,此為事實認定之問題,請 貴
部本於職權審認。又具體個案如有爭議涉訟時,自當以司法確定判決
為準,併予敘明。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