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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律字第 88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06 月 23 日
要  旨:
按結婚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婚姻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
此為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與第十二條前段所明定。婚
姻之當事人如雙方均屬中華民國國民,於結婚時具有結婚之合意,並有公
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而無我國民法規定無效之事由,且其婚姻未
被撤銷者 (參照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至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 ,縱然違背
該當事人國外旅居地有關婚姻之法律規定,揆諸首開規定意旨,該婚姻依
我國民法所發生之效力,應不受影響。來函所敘情節涉及具體事實之認定
,仍請  貴部依法卓酌。
全文內容:按結婚成立之要件,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婚姻之效力依夫之本國法,
          此為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與第十二條前段所明定。婚
          姻之當事人如雙方均屬中華民國國民,於結婚時具有結婚之合意,並有公
          開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而無我國民法規定無效之事由,且其婚姻未
          被撤銷者 (參照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至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 ,縱然違背
          該當事人國外旅居地有關婚姻之法律規定,揆諸首開規定意旨,該婚姻依
          我國民法所發生之效力,應不受影響。來函所敘情節涉及具體事實之認定
          ,仍請  貴部依法卓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54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