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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7)台函民字第 029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7 年 04 月 03 日
要  旨:
養父與養女輩分不相同,縱終止收養關係結婚,亦有背善良風俗而屬無效
全文內容:養父與養女輩分不相同,縱於終止收養關係後結婚,亦屬有背善良風俗而
          應認為無效。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253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54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