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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0514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2 月 08 日
要  旨:
關於違反民法第 983  條近親結婚限制之無效婚姻,其結婚登記之撤銷,
屬於撤銷登記之一種,戶籍法定有明文之規定,自宜優先適用,至於,該
撤銷結婚登記之具體個案,究應如何解釋適用?仍應建請內政部本於職權
自行審認之
主    旨:關於違反民法第 983  條近親結婚限制之無效婚姻,得否由戶政機關逕為
          撤銷結婚登記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1  月 28 日台內戶字第 09900144372  號函。
          二、按戶政機關依戶籍法所為之各種戶籍登記,係屬行政處分中確認處分
              之一種。(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94  年 8  月增訂 9  板
              ,第 344~345 頁參照)。又按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
              」故行政程序法就行政處分之撤銷雖設有規定,惟於其他法律對行政
              處分之撤銷有特別之限制或禁止規定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自應從其規定。
          三、次按戶籍法第 23 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
              應為撤銷之登記。」同法第 48 條第 3  項及第 4  項規定:「戶政
              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
              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
              止戶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第 3  項
              )…撤銷或廢止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第 4  項)」準此,本件違反民法第 983  條近親結婚限制之無效
              婚姻,其結婚登記之撤銷,既屬撤銷登記之一種,戶籍法已有明定,
              自宜優先適用此特別規定。至於上揭戶籍法規定,於撤銷結婚登記之
              具體個案,究應如何解釋適用?仍請貴部基於法規主管機關立場,本
              於職權自行審認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