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0678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
要  旨:
關於內政部規劃辦理「戶役政資訊系統增置親等關聯功能」之建置作業,
僅係屬戶籍上有關親屬「稱謂」登記事項問題,並不影響民法上所規定親
屬間之關係
主    旨:有關貴部戶役政資訊系統增置親等關聯功能之親等稱謂,建請本部律定稱
          謂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2  月 6  日台內戶字第 0990027552 號函。
          二、按我國民法對於親屬的分類,以親系作為縱的親屬分類(如民法第 9
              67  條),以輩分作為橫的親屬分類,與自己同一世代者為同輩,稱
              為同輩親屬(如民法第 1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由同輩而上,
              則為父輩,父輩以上親屬,稱為尊親屬(如民法第 1131 條第 1  項
              第 1  款),由同輩而下,則為子輩,子輩以下親屬,稱為卑親屬(
              如民法第 1138 條第 1  款),並以親等作為測量親屬關係親疏遠近
              之尺度(如民法第 968  條),而就具體的事項,再限定一定範圍之
              親屬,始准其行使一定權利或負擔一定義務(如民法第 983  條、第
              1138  條、第 1114 條等),民法此種以親系、輩分及親等作為計算
              親屬範圍之立法方式及技術,能因應時代需求,並符合實際需要。(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97  年 1  月修訂 7  版
              1 刷,第 41 頁至第 50 頁參照)
          三、至貴部規劃辦理「戶役政資訊系統增置親等關聯功能」建置作業,提
              供民眾或機關(構)申請不同親等範圍之親等關聯資料,擬律定 5  
              親等或 6  親等尊親屬之稱謂,係屬戶籍上有關親屬「稱謂」登記事
              項問題,並不影響法律上親屬間之關係,究應如何稱謂,仍請貴部本
              諸職權卓辦。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