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關於內政部規劃辦理「戶役政資訊系統增置親等關聯功能」之建置作業,
僅係屬戶籍上有關親屬「稱謂」登記事項問題,並不影響民法上所規定親
屬間之關係
主 旨:有關貴部戶役政資訊系統增置親等關聯功能之親等稱謂,建請本部律定稱
謂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2 月 6 日台內戶字第 0990027552 號函。
二、按我國民法對於親屬的分類,以親系作為縱的親屬分類(如民法第 9
67 條),以輩分作為橫的親屬分類,與自己同一世代者為同輩,稱
為同輩親屬(如民法第 1131 條第 1 項第 3 款),由同輩而上,
則為父輩,父輩以上親屬,稱為尊親屬(如民法第 1131 條第 1 項
第 1 款),由同輩而下,則為子輩,子輩以下親屬,稱為卑親屬(
如民法第 1138 條第 1 款),並以親等作為測量親屬關係親疏遠近
之尺度(如民法第 968 條),而就具體的事項,再限定一定範圍之
親屬,始准其行使一定權利或負擔一定義務(如民法第 983 條、第
1138 條、第 1114 條等),民法此種以親系、輩分及親等作為計算
親屬範圍之立法方式及技術,能因應時代需求,並符合實際需要。(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97 年 1 月修訂 7 版
1 刷,第 41 頁至第 50 頁參照)
三、至貴部規劃辦理「戶役政資訊系統增置親等關聯功能」建置作業,提
供民眾或機關(構)申請不同親等範圍之親等關聯資料,擬律定 5
親等或 6 親等尊親屬之稱謂,係屬戶籍上有關親屬「稱謂」登記事
項問題,並不影響法律上親屬間之關係,究應如何稱謂,仍請貴部本
諸職權卓辦。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規委員會、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