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既與婚生子女同
,則養女對於養父兄弟之子,亦與同祖之兄弟姐妹無異,依民法第九百八
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屬不得結婚 (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
二三六六號判例) 。至於來函所詢本件當事人之養女能否依民法第一千零
八十一條第六款「其他重大事由」規定,訴請法院宣告終止其與已亡養父
間之收養關係後,據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則屬法院裁定准許與否
之事項。
全文內容:查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既與婚生子女同
,則養女對於養父兄弟之子,亦與同祖之兄弟姐妹無異,依民法第九百八
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屬不得結婚 (參照最高法院三十二年上字第
二三六六號判例) 。至於來函所詢本件當事人之養女能否依民法第一千零
八十一條第六款「其他重大事由」規定,訴請法院宣告終止其與已亡養父
間之收養關係後,據以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則屬法院裁定准許與否
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