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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1.
發文日期:110.05.18
要  旨:
行政執行法所稱「代履行」,為間接強制方法之一,代履行之費用,由執
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司法實務見解有對於執行機關將人事
費用納入估計代履行費用之個案,認為人事費用與執行相關法令之目的間
具有必要性及關聯性,且其確係依其執行個案之工時予以估算者,執行機
關得命義務人繳納該等人事之代履行費用
2.
發文日期:109.09.04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函詢「新竹榮家公費就養榮民張○○強制退住行政執行協調
處理方式」乙案之意見
3.
發文日期:109.04.27
要  旨:
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71 條命清理義務人限期清除處理,核其義務內容不
具裁罰性,非屬行政罰,自無行政罰法第 27 條裁處權時效規定之適用
4.
發文日期:109.02.19
要  旨:
有關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對境外
電商營業人為停止營業處分,倘營業人不履行停業義務,得否依行政執行
法規定處以怠金等疑義
5.
發文日期:108.09.17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7、31 條規定參照,公司清算人向法院聲報就任,屬不可
代為履行之行為義務,倘行政罰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依公司法第
83  條第 4  項裁罰後,認有督促公司清算人履行聲報就任義務之必要,
仍得限定行為人於相當期間履行聲報就任義務,並載明行為人逾期不履行
時,將處以怠金之意旨;經處以怠金仍不履行義務者,尚得連續處以怠金
6.
發文日期:107.05.02
要  旨:
強制執行如係由執行機關指定機關內人員履行者,係屬「直接強制」,而
非屬行政執行法規定「代履行」,第 29 條第 1  項所稱「指定人員」,
除其他法律對於行為義務之執行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不包含執行機關內
之人員
7.
發文日期:106.03.23
要  旨:
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15 條已明定經補辦臨時登記工廠如
係獨資事業,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依法令所負有不變
更事業負責人義務,倘有變更,主管機關應另以書面限期履行,並載明不
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意旨,逾期仍不履行,自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30、31  條規定處以怠金
8.
發文日期:106.03.23
要  旨:
未登記工廠因情節重大經主管機關執行斷電措施,惟租用自用發電設備持
續違法從事製造加工,顯見非採取直接強制措施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故主
管機關除得依法按次連續處罰鍰至停工為止外,倘經預為告戒逾期仍不履
行,必要時自得再斷絕營業所必需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或選擇其他以
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方法
9.
發文日期:105.09.22
要  旨:
民法第 1059 條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意旨明確,子女姓氏選擇
權雖為憲法所保障基本人權範疇,仍僅能選擇從父姓或母姓,不得從第三
姓,基於此原則,父母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子女應隨同改姓,此乃
該條規定當然解釋
10.
發文日期:105.09.07
要  旨:
自助洗衣坊就「不得使用動力機械操作」義務不履行,經間接強制不能達
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採取「限制使用動產」直接強制方法,惟其所
負義務內容尚不包括「停止營業、停工、歇業」在內,故仍不得依「斷絕
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11.
發文日期:104.12.18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所指「直接上級主管機關」
係指業務監督之上級機關,另代履行費用屬同法第 2  條公法上金錢給付
義務,如義務人經移送行政執行後,其就執行命令或執行方法等有所不服
聲明異議,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12.
發文日期:104.08.24
要  旨:
申報義務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無正當理由未依規定期限申報
」,於受處罰後仍應依前法相關規定申報,至後續處理得依行政執行法規
定辦理,如仍不履行得連續處以怠金,另故意申報不實應以完成申報為前
提,如尚未申報則難以前法第 1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等規定處罰
13.
發文日期:103.12.22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3、27、28、29  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參照,縣(市)政府為避免坑洞遇雨恐成水池而影響公共安全
或有造成災害之虞,依比例原則如認有加設圍籬必要時,自得採行間接強
制執行方法,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先行設置防護圍籬,作為代履
行方法之一
14.
發文日期:103.07.31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3、27~29、32  條規定參照,所稱「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
執行目的」,係指執行機關已優先採行間接強制執行方法,惟義務人仍拒
不配合代履行,或課以怠金,仍不履行原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致間接強
制顯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即可,斟酌實際情況轉換為直接強
制;另行政執行行為應符合比例原則,執行機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以兼
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維護
15.
發文日期:103.01.07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3、27~29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 28 條規定參照,該條例
所定「遷移」法定義務如屬得由第三人代為執行者,自得依法委託第三人
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但該條例未明定得「廢棄」徵收範圍內物件,基於比
例原則,執行機關應以適當方法為之,以兼顧公共利益與人民權益維護,
因此尚不得逕將物件以廢棄物處理
16.
發文日期:102.01.07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25  條規定參照,非公務機關違反該法規定者,除
依各該規定裁處罰鍰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
另得為第 25 條第 1  項各款處分,非指應先有罰鍰處分後,始得為處分
17.
發文日期:101.05.24
要  旨:
行政執行法第 27、28 條及建築法第 77 條之 4  等規定參照,如檢查機
構指派檢查員時,違反不得指派義務或檢查員違反規定從事檢查,經主管
機關發覺,且檢查工作尚在持續進行中,主管機關即得作成行政處分要求
限期履行,如逾期仍未履行時,即得處以怠金,以督促其履行
18.
發文日期:100.11.30
要  旨:
水利法第 39、39 條立法意旨及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等規定參照,如考量
行政目的及公共利益,對於不配合檢查者有施予強制檢查需要者,宜參酌
相關法規立法例,增訂強制檢查法律依據及應遵守程序等事項規定,以杜
爭議
19.
發文日期:099.07.13
要  旨:
關於父親依法變更其姓氏時,原從父姓之子女自應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其
姓氏登記;如未申請變更者,經戶政機關限期命其申請變更登記,該機關
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等規定,處以怠金促其履行其義務
20.
發文日期:098.11.27
要  旨:
關於行為人逾期申請登記所計收之罰鍰,其裁罰性不利處分之本質為行政
罰,並無礙土地法第 73 條敦促利害關係人儘速申辦土地登記之本意,因
此,應不適用行政罰法所規定之疑義
21.
發文日期:098.11.16
要  旨:
關於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並未特別規範行為人之協力義務,縱使主管機
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所欲調查之違反動物保護
規定之資料,然該行為人拒不配合依此規定所為之調查,仍非屬行政執行
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稱之情事,行政機關自不得以行為人未提供影片來
源,而據以實施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以下之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
22.
發文日期:098.07.23
要  旨:
關於「代履行」係指義務人依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經於處分
書或其他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並於文書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
行之意旨,逾期仍不履行,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由執行機關委託
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23.
發文日期:093.07.13
要  旨:
關於工會法第五十七條及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七條之執行疑義
24.
發文日期:093.02.26
要  旨:
政府依法執行統計調查之拒查廠商進行行政處分,所涉法制程序疑義乙案
25.
發文日期:091.03.21
要  旨:
公告法務部排除電子簽章法有關「書面」、「文書」或「簽章或蓋章」適
用之法規及項目
26.
發文日期:091.01.09
要  旨:
關於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水污染防治法處停工處分之
執行釋疑
27.
發文日期:073.04.24
要  旨:
取締違法魚塭,無須經公告程序,即可依行政法強制執行
28.
發文日期:064.07.10
要  旨:
行為時無辨別是非能力者,不得科以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