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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1992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3 日
要  旨:
關於父親依法變更其姓氏時,原從父姓之子女自應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其
姓氏登記;如未申請變更者,經戶政機關限期命其申請變更登記,該機關
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等規定,處以怠金促其履行其義務
主    旨:有關函詢陳○○先生之子女不願隨同改姓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9 年 4  月 29 日台內戶字第 0990085329 號函。
          二、依民法第 1059 條之規定,子女僅能從父姓或母姓,子女如已從父姓
              ,而父姓有所變更時,子女及從該姓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姓氏亦應隨
              父姓而變動,此為法理上當然解釋。另依戶籍法第 21 條規定:「戶
              籍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為變更之登記。」故倘父親依法變更姓氏時
              ,原從父姓之子女自應向戶政機關申請變更姓氏登記;如未申請者,
              戶政機關可限期命其申請變更登記,逾期仍不為申請,戶政機關得依
              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8 條第 1  項及第 30 條規定,
              處以怠金促其履行;經處以怠金仍不能達成目的時,可直接由戶政機
              關為變更登記(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參照)。
              又倘貴部認為戶籍法之規定未盡明確,有必要將前開情形納入規範者
              ,建議亦可增訂相關規定以為因應。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