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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4487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要  旨:
關於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並未特別規範行為人之協力義務,縱使主管機
關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所欲調查之違反動物保護
規定之資料,然該行為人拒不配合依此規定所為之調查,仍非屬行政執行
法第 27 條第 1  項所稱之情事,行政機關自不得以行為人未提供影片來
源,而據以實施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以下之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
主    旨:有關新竹市政府函請  貴會釋示動物保護法,其中涉及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8 年 10 月 21 日農牧字第 0980041405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0 條雖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
              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惟因不
              能期待當事人參與認定對其本人不利或使其負擔之事實,此僅係規定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上之協力負擔,而非法定義務。換言之,依上開規
              定請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文書、資料或物品,非屬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之「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不行為義務」,因此倘當事人未履行,
              行政機關不得據此實施強制執行,僅是當事人須忍受在法律上所造成
              之不利後果,如不利之證據評價、與有過失、推計課稅等不利效果(
              林錫堯,行政程序上職權調查主義,當代公法理論,第 327  頁至第
              328 頁參照)。
          三、準此,本件倘動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未特別規範行為人之協力義務,
              主管機關縱依上開行政程序法規定,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所欲調
              查之違反動物保護規定之資料等(如來函所提之虐待動物影片來源)
              ,然該行為人拒不配合依此規定所為之調查,仍非屬行政執行法第 2
              7 條第 1  項所稱之「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
              行為義務」情事,行政機關自不得以行為人未提供影片來源,而據以
              實施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以下之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