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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1178 條
1.
發文日期:110.05.04
要  旨:
有關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有無不明,是否需有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始得
依遺囑內容辦理不動產遺產登記疑義之說明
2.
發文日期:109.12.29
要  旨:
關於永久屋使用權,涉及繼承人及三方贈與契約解釋疑義,現行民法並無
指定繼承人制度,是否得依原住民傳統習慣指定他人為繼承人,宜由原住
民族委員會考量另立專法以資解決;另有關「莫拉克颱風災後民間興建住
宅贈與契約書參考範本」第 3  點約定之解釋除可能的客觀文義解釋外,
仍應斟酌訂約當時之政策原意、相關會議討論及決議等證據資料後探求當
事人之真意,應由訂定機關內政部本於職權為之
3.
發文日期:102.10.17
要  旨:
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 3、5、6  條規定參照,倘上述
規定適用係以被繼承人確有「遺產」為要件,且遺產管理人業依該法詳予
清查被繼承人確無「遺產」,則遺產管理人似無需「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
告」,惟此涉及特別規定解釋適用,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或基於
法律明確性原則要求,作適度修訂
4.
發文日期:099.08.27
要  旨:
合於地籍清理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之地上權,登記機關得依土地所
有權人之申請,公告一定期間,期滿無人異議時,即塗銷之;至該條項所
稱「權利人住所不詳或行蹤不明」之情形,係由主管機關依前開規定之立
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其與無人承認繼承之法定程序,要屬二事
5.
發文日期:099.05.20
要  旨:
關於國庫依民法第 1185 條之規定取得剩餘財產時,縱使有繼承人存在,
亦喪失對該財產之物權,因此,倘若本件有真正繼承人,不得依民法第 1
146 條等規定,向國庫請求回復
6.
發文日期:094.04.12
要  旨:
有關行政執行案件之義務人死亡,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其滯欠稅捐及罰鍰
之處理疑義
7.
發文日期:089.04.18
要  旨:
關於申辦被繼承人所有不動產之繼承登記疑義
8.
發文日期:088.05.27
要  旨:
有關亡故單身授田場員原經政府授予之授田持分土地,囑託國有登記疑義
9.
發文日期:084.07.12
要  旨:
關於臺灣地區人民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案件,在公示
催告期間內或期滿後,僅有大陸地區人民表示繼承,經法院准予備查或判
決確定其繼承權,於公示催告期滿後得否即行移交乙案
10.
發文日期:083.11.18
要  旨:
釋關於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準用範圍是否
包括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之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在內疑義
11.
發文日期:080.11.13
要  旨:
釋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法院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規定
,為公示催告,繼承人未於公示催告期間內承認繼承時,有關繼承權及管
理報酬之求償疑義
12.
發文日期:070.08.15
要  旨:
來函所述情形,遺失物所有人周○係因病逝而無從認領,並非不為認領,
與因沉默而喪失其所有權之情形不同,是項遺失物仍屬周○之遺產。惟周
○在台無親友,其遺產無人繼承,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一○七號及第二二一
三號解釋,國庫因其依民法第一一八五條於將來遺產之歸屬有期待權,具
有民法第一一二九條所稱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並得由管轄被繼承人住所地
之地方行政官署代表國庫,接收管理,及向管轄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再依民法第一一七八條及第一一八五條規定辦理。
13.
發文日期:064.01.03
要  旨:
一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
    而遺產管理人已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其賸餘財產 (包括債權在
    內,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九號解釋)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
    條規定,當然歸屬國庫。本案被繼承人郭○霖化名在台灣第一商業銀
    行鳳山分行所存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元之債權,依上開說明,當歸屬
    國庫,應由國庫向該分行領取該項存款,遺產管理人不得領取。
二  又遺產歸屬國庫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遺產管理人應將其移交於國庫。本案遺產管理人所保管之四張存款單
    及三顆印章,自應移交於國庫,遺產管理人之此項移交義務,係屬於
    私法上之義務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五號解釋) ,如國庫拒絕受
    領,遺產管理人可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將其提存。
14.
發文日期:062.09.10
要  旨:
一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所稱:「死亡者遺留之財物」,應指遺
    留於監獄內之財物而言,其遺留於監獄外其他處所之財物,即應依民
    法及非訟事件法,關於遺產繼承之有關規定辦理。死亡受刑人陳XX
    在臺灣銀行宜蘭分行所有存款,既非遺留於監獄內之財物,即不適用
    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
二  如確有繼承人有無不明而又不能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條選定遺產
    管理人之情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亦應由利害關係
    人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俟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後,再依同條第
    二項準用民法關於選定遺產管理人之規定, (民法第一一七八、一一
    八五條) 以解決遺產之問題。
三  本案既經貴監向宜蘭地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宜蘭地院即應依職權
    指定遺產管理人,貴監復以無適當管理人為理由,將該聲請撤回核有
    未妥。
15.
發文日期:058.04.24
要  旨:
日據時期對繼承人死亡,無合法繼承人,如未踐行公示催告程序,定其繼
承人,光復後應依我國法律定其歸屬
16.
發文日期:045.01.03
要  旨:
一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
    而遺產管理人已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其賸餘財產 (包括債權在
    內,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九號解釋)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
    條規定,當然歸屬國庫。本案被繼承人郭○霖化名在台灣第一商業銀
    行鳳山分行所存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元之債權,依上開說明,當歸屬
    國庫,應由國庫向該分行領取該項存款,遺產管理人不得領取。
二  又遺產歸屬國庫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遺產管理人應將其移交於國庫。本案遺產管理人所保管之四張存款單
    及三顆印章,自應移交於國庫,遺產管理人之此項移交義務,係屬於
    私法上之義務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五號解釋) ,如國庫拒絕受
    領,遺產管理人可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將其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