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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律司字第 30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8 月 15 日
要  旨:
來函所述情形,遺失物所有人周○係因病逝而無從認領,並非不為認領,
與因沉默而喪失其所有權之情形不同,是項遺失物仍屬周○之遺產。惟周
○在台無親友,其遺產無人繼承,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一○七號及第二二一
三號解釋,國庫因其依民法第一一八五條於將來遺產之歸屬有期待權,具
有民法第一一二九條所稱利害關係人之地位,並得由管轄被繼承人住所地
之地方行政官署代表國庫,接收管理,及向管轄法院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再依民法第一一七八條及第一一八五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35、444、913、92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