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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民字第 0000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1 月 03 日
要  旨:
一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
    而遺產管理人已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其賸餘財產 (包括債權在
    內,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九號解釋)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
    條規定,當然歸屬國庫。本案被繼承人郭○霖化名在台灣第一商業銀
    行鳳山分行所存新台幣壹拾陸萬伍仟元之債權,依上開說明,當歸屬
    國庫,應由國庫向該分行領取該項存款,遺產管理人不得領取。
二  又遺產歸屬國庫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遺產管理人應將其移交於國庫。本案遺產管理人所保管之四張存款單
    及三顆印章,自應移交於國庫,遺產管理人之此項移交義務,係屬於
    私法上之義務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五號解釋) ,如國庫拒絕受
    領,遺產管理人可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將其提存。
全文內容: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定之期限屆滿,而遺
          產管理人已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其賸餘財產 (包括債權在內,參照
          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九號解釋)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當然
          歸屬國庫。本案被繼承人郭○霖化名在臺灣第一商業銀行鳳山分行所存新
          台幣壹拾萬伍千元之債權,依上開說明,當歸屬國庫,應由國庫向該分行
          領取該項存款。遺產管理人不得領取。又遺產歸屬國庫時,依民法第一千
          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遺產管理人應將其移交於國庫。本案遺
          產管理人所保管之四張存款單及三顆印章,自應移交於國庫,遺產管理人
          之此項移交義務,係屬於私法上之義務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九五條解
          釋) ,如國庫拒絕受領,遺產管理人可依民法第三百二十六條規定,將其
          提存。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12、91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