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用途:
(一)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條例第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列事項:
1.毒品防制教育宣導。
2.提供施用毒品者家庭重整及心理輔導等關懷訪視輔導。
3.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各項社會救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保
護安置、危機處理服務、職業訓練及就業服務。
4.提供或轉介施用毒品者接受戒癮治療及追蹤輔導。
5.依法採驗尿液及訪查施用毒品者。
6.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7.其他毒品防制有關之事項。
(二)補助辦理毒品檢驗、戒癮治療及研究等相關業務。
(三)補助辦理毒品防制宣導。
(四)補助辦理施用毒品者之安置、就醫、就學、就業及家庭扶助等輔導
與協助。
(五)補助辦理與其他國家或地區間毒品防制工作之合作及交流事項。
(六)補助辦理其他毒品防制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