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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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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方向及申請作業時程:
(一)由毒品防制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基金管理會)配合籌編年度基
      金預算之時程,於籌編前召開會議研商基金補助方向,並邀請行政
      院、相關中央部會、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共同研商,確定基金優先
      運用項目。
(二)中央主辦機關就其本機關內部單位與所屬機關之業務職掌與毒品防
      制工作之需求,研擬各項基金運用計畫項目後,彙整為「○○年○
      ○部辦理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以下簡稱業務計畫),並於會
      計年度開始前一年一月五日前,函送本基金管理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