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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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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央主辦機關提報業務計畫之應備文件及應辦事項:
(一)應備文件:
      1.第四點第二款「○○年○○部辦理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格
        式如附件一),其內容應包括計畫項目、總經費及聯繫窗口。
      2.前目計畫項目之數量不設限,每一計畫項目應填具「○○年○○
        部申請毒品防制基金業務計畫項目書」(格式如附件二),其內
        容應包括申請機關、計畫名稱、計畫目的、計畫需求、補助對象
        、辦理時間(或期程)、辦理區域(或地點)、計畫內容、預期
        效益、經費概算;有關經費概算內容應包括科目、金額、需求說
        明與估算及備註等。
(二)中央主辦機關應本於權責,先行審查各計畫項目,並應與會計單位
      充分確認計畫經費合規性及其內容與公務預算無重疊之處後,函送
      本基金管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