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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11
十一、支用單據之保管及銷毀:
  (一)受補助機關(構)之支用單據應專冊裝訂,並依有關規定妥善保
        存與銷毀。
  (二)中央主辦機關再行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時,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
        將補助款支用單據之保管及銷毀等事項納入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
        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