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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7
七、中央主辦機關受理補助案件申請及審查並提本基金管理會複審:
(一)中央主辦機關依審查通過之年度業務計畫,自行推動辦理或受理機
      關、地方政府、學校、民間團體(機構)之補助申請。
(二)中央主辦機關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確
      實審查各申請補助案,並擬具初審意見。
(三)中央主辦機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將「○○業
      務計畫補助案件審查意見表」(格式如附件三),函送本基金管理
      會進行複審,本基金管理會最遲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年十一月三
      十日前完成複審作業並函復中央主辦機關。
(四)中央主辦機關年度業務計畫之各該補助申請案經本基金管理會複審
      通過後,應即刻辦理相關前置工作,並依計畫之辦理時間(期程)
      於會計年度內落實推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