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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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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專戶存儲及孳息:
(一)受補助機關(構)對於本基金補助之款項,以設立專戶專款專用為
      原則,產生之孳息及其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
(二)前款受補助機關(構)未設立專戶者,除該專戶無孳息者外,產生
      之孳息應按補助比例計算繳回。
(三)孳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辦理結案時一併繳回,未繳回孳息、其他
      衍生收入或無孳息者應敘明原因,違者視為未結案。
(四)中央主辦機關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如
      有專戶存儲及孳息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依本點
      第一款至前款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