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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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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考核方式:
  (一)中央主辦機關對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機構)之考
        核作業,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本基金得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補助計畫進行稽查工作。
  (三)受補助機關(構)應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備查,相關檔案包含
        申請、執行至核銷過程,所衍生之各式公文及相關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