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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10
十、補助款之執行
(一)受補助機關(構)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辦理時間(期程)及預定
      進度切實執行,其經費不得移作他用。
(二)計畫之變更:
      1.執行過程如有特殊情況及窒礙難行之處,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
        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辦理時間(期程)及進度時,應
        詳述理由,正式函文至本基金管理會且經核准後,方得辦理。
      2.計畫變更申請作業,其變更差異對照表(含變更後項目、原核定
        計畫項目、差異比較說明等三欄)及其他必要文件,應隨文函報
        本基金管理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