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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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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應配合及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之各補助申請案,應依政府採購法、預算法及財產管理等
        相關規定辦理。
  (二)中央主辦機關所提計畫項目如係對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
        機構)之補助,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
        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必要時,亦得增訂基金補助項目
        基準或相關規定。
  (三)經核定之補助案件,其接受毒品防制基金補助經費成果報告、研
        究報告(含以調查法進行所得之相關調查資料)應檢附電子檔,
        並無條件提供本基金與中央主辦機關運用。
  (四)經核定之補助案件,應於相關文件、出版品、宣傳品、財產及非
        消耗品等註記:毒品防制基金補助。
  (五)中央主辦機關於完成當年度業務計畫之補助申請案審查後,如獲
        配額度尚有賸餘,得另定申請期限受理補助申請。
  (六)有關本基金之整體作業期程,本基金管理會與中央主辦機關應參
        考「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八)切實辦理。
  (七)對於購置之設備應予以列冊、登帳及維護管理。
  (八)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應負責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
        得稅扣繳。
  (九)受補助機關(構)辦理經費結報或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
        則對所提支用單據及資料內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
        責任。
  (十)受中央主辦機關再行補助者,如有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情形,中
        央主辦機關得依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年至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