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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法規名稱: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14
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一、配合本要點第九點第一款之修正,本點第九款增訂「受補助機關(構)」,另現
    行為管控經費執行情形要求補(捐)助對象提供其各項支用單據,已非屬會計法
    第五十二條所定原始憑證,將本點第九款「支出憑證」修正為「支用單據」,並
    刪除後段文字及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積極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受補助之團體於受領補助期間發生違反勞動法令之情
    事,故增訂第十款規定。
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第三款規定酌作文字修正,將「本部」修正為「本基金」。

《附件八修正說明》
依要點第十二點進行修正
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
有關本基金之其他應配合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