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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毒品防制基金補助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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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結案作業:
  (一)中央主辦機關補助機關、地方政府、學校或民間團體(機構)之
        結案作業,依自行訂定之補助作業要點或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
        理。
  (二)中央主辦機關應於計畫執行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依年度業務計
        畫之計畫項目執行情形及績效,彙製「○○年○○部辦理毒品防
        制基金業務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六)、「毒品防制
        基金補助經費結算表」(格式如附件七之一及七之二)函報本基
        金備查,並繳回補助計畫賸餘款。
  (三)補助計畫賸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1.全額補助案件,其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2.部分補助案件,有核定補助比例者,按核定補助金額占核定計
          畫總額之比例繳回,未有核定補助比例者,繳回核定補助項目
          之賸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