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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6 條
1.
發文日期:111.07.14
要  旨:
公立醫療機構首長於涉及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 3  條關係人擔任聘用(住院)醫師之聘任或續聘過程,應依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10 條規定自行迴避
2.
發文日期:111.05.31
要  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除專家學者外之委員,具有特定性且具機關代表性,公職
人員於機關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中,涉及本人擔任採購評選委
員會委員時,尚難謂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第 3  項有利於
公職人員於機關團體之人事措施之要件相當
3.
發文日期:109.01.02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4.
發文日期:109.01.02
要  旨: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
之人」如由原不具公職人員身分之公務員或專家學者、社會人士擔任職務
,於執行政府或公股代表董監事職務時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應自行迴避
5.
發文日期:108.11.13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所定之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
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
迴避。依規定迴避者,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該職務之代理
人執行
6.
發文日期:108.10.17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相關執行疑義乙案之說明
7.
發文日期:108.08.20
要  旨:
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
機關公職人員於涉及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之關係人獲聘為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
8.
發文日期:107.11.27
要  旨:
法務部就「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之
考績評定,公職人員應自行迴避規定乙案」之說明
9.
發文日期:106.04.05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規定,係考量公職人員本人、其配偶、
共同生活家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營利
事業與公職人員本人具有相當密切財產上利害關係,故亦有將之列為關係
人之必要,與該營業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實際業務負責內
容或是否於該營利事業處理買賣採購業務無涉
10.
發文日期:104.08.05
要  旨:
公職人員於年終考績評核各階段,在過程及決議結果具有實質影響力、實
際參予考績評定會議、於考績委員會會議紀錄循行政流程簽報過程中為退
回重擬或更改之意見,或於上級機關核定或銓敘部審定時認有違反考績法
規情事而退還原考績機關另為處理過程等情形,有涉其本人或關係人之情
況未為迴避,則具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10  等規定之故
意
11.
發文日期:104.01.15
要  旨:
公職人員知有職務上之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停止執行職務,並由職
務代理人執行之,且應以書面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  條規定之機關
報備。又法官職務評定委員會委員或考績委員會委員踐行自行迴避義務時
,亦應按該條規定報備
12.
發文日期:103.10.17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6、10 條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如在職務權
限內,有權對特定個案為退回、同意、修正或判斷後同意向上陳核等行為
,均屬具有裁量權,在執行職務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利益衝突時,即
應依法迴避;又擔任副首長、幕僚長或單位主管於執行職務時,對於機關
行政流程全部或部分環節有裁量空間時,如知有利益衝突即應自行迴避,
尚與是否依慣例審核並於機關文書上核章者無涉
13.
發文日期:102.06.11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6、7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2 條規
定參照,各級學校校長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得否任用為學校職員
或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應適用條例相關規定,惟校長執行教師聘任等人事
措施涉及關係人時,仍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應自行迴避與禁止假借
職權圖利等規定之適用
14.
發文日期:101.06.19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10  條等規定參照,如機關首長動支特別
費以一同宴請或整體餽贈多數對象中有一人具關係人身分等情形,如非特
別單就本人或關係人所為,難認有何不當利益輸送,即與利益衝突無涉,
尚不生首長迴避情事
15.
發文日期:101.01.02
要  旨:
關於立法委員及監察委員或其關係人與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暨所屬辦事處、
分處間申請承租(購)、委託經營案件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限制之
釋疑
16.
發文日期:100.02.22
要  旨:
按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利其本人或關係人;且
關係人亦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
公職人員之利益,否則即有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17.
發文日期:100.01.12
要  旨:
按拍賣係屬買賣性質,其以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買賣之法
律關係乃存在於債務人與拍定人間,故執行機關拍賣時,其出賣人既為債
務人而非執行機關,則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所稱「公職人
員服務機關」為出賣人之要件不符,而無該法之適用;惟執行機關內具財
產申報義務之人員,如於拍賣程序中有違法情事者,則應視個案具體事證
判斷是否有前開法規之適用
18.
發文日期:099.11.26
要  旨:
導師、兼代課教師之聘用屬人事措施,且導師費、鐘點費之發放與授課時
數之減少亦涉及利益問題,校長仍依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2 條規定迴
避聘任其配偶或與其具有親屬關係之人
19.
發文日期:099.07.29
要  旨:
關於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涉及自身待遇及相關事項之報支時,核准人對於核
准與否以及金額之多寡,並無裁量之空間,難有不法利益輸送之情形,因
此,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利益衝突要件有別
20.
發文日期:099.07.29
要  旨:
關於鎮公所現任首長與前任鎮長,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
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其處理前開涉訟輔助事項之過程中,即有因其作
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使其關係人獲致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情形之
疑義
21.
發文日期:098.07.23
要  旨:
鄉民代表會之副主席,並非僅具有民意代表之身分,亦須以機關副首長身
分處理相關等會務,故其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等規定規
範,而非依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僅就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
決加以迴避即足,如其就關係人之人事任用案未予迴避,則有違本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條文之規定
22.
發文日期:098.07.10
要  旨:
民意代表執行議案之審議及表決時,應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
,如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利益衝突時,應即自行迴避
23.
發文日期:098.07.02
要  旨:
關於機關首長聘用三親等內之親屬為該機關之約聘僱人員,雖非屬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範疇,但仍應回歸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及
公務員服務法第 17 條之規定辦理                                  
24.
發文日期:098.06.16
要  旨:
關於機關首長上任後任命之機要秘書時,應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規
定迴避任用之限制,避免涉及利益衝突                              
25.
發文日期:098.03.27
要  旨: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如於執行職務之際,未為迴避,或利
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關係人之人事約聘僱利益時,即屬違
法                                                              
26.
發文日期:098.03.09
要  旨:
公職人員應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特定財產辦理信託,惟就信託財
產以外事項對受託業者行使許可、裁罰等職權等,尚無須適用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自行迴避之規定
27.
發文日期:096.05.18
要  旨:
原任職之公職人員與新到任機關長官具三親等姻親關係,嗣後該公職人員
於機關內職務調升,是否涉及利益衝突迴避一案
28.
發文日期:095.03.21
要  旨:
關於地方機關首長就職後,於就職前該機關工程已得標廠商之負責人係新
任首長胞兄,所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
29.
發文日期:094.11.03
要  旨:
有關國小校長聘任其子女擔任該校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是否有違反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
30.
發文日期:093.06.10
要  旨:
經聯合甄選委員會錄取分發或介聘至學校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之
合格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規定聘任,此時校長對任用與否
已無裁量餘地時,則不構成利益衝突,自無應否迴避之問題
31.
發文日期:093.05.04
要  旨:
對於各級主管長官遴用約僱人員之親等迴避限制
32.
發文日期:093.05.04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責任條件
33.
發文日期:092.11.14
要  旨:
檢發新訂定之「政風人員守則說明」、「政風人員守則條文及訂定說明」
、「政風人員守則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