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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政風司
發文字號:
政一字第 092111915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4 日
要  旨:
檢發新訂定之「政風人員守則說明」、「政風人員守則條文及訂定說明」
、「政風人員守則條文」
主    旨:檢發新訂定之「政風人員守則說明」、「政風人員守則條文及訂定說明」
          、「政風人員守則條文」 (如附件) 各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  鑑於政風單位職司端正機關政風工作,政風人員應較一般公務人員有
              更高的道德期許,為展現正人先正己之決心,本司爰訂定「政風人員
              守則」,期勉全體政風同仁共同遵行。
          二  本守則並同時刊登於法務部公報及政風司網頁,請自行上網參閱。

附件  一:政風人員守則說明
          政風,係指政府部門之公務人員精神、觀念、生活操守和工作態度的整體
          表現;政風之良窳,直接影響政府形象、行政效率及社會風氣之好壞,關
          係到民心之向背。因此,如何端正政風,防制貪瀆,已成為國際間先進國
          家非常重視的課題,多把貪污或廉政指數,列為國家競爭力的關鍵指標。
          為滿足民眾對政風人員正義形象之期待,並建立政風超然無私、維護正義
          、公正客觀之核心價值,乃訂定政風人員於執行職務或其他領域之行為準
          則,以資規範政風人員之行為方針。鑑於政風人員亦屬公務人員之一,有
          關公務人員之行為規範散見於各相關法律及行政規章中,多有重疊、競合
          ,造成適用上之疑義,為建立政風人員可資遵循之行為準繩,爰參考國內
          外對公務員之相關行為規範,訂定政風人員守則。
          本守則僅規範政風人員應有之行為,不涉及違反本守則之處罰及其程序,
          如有涉及違反紀律等行為,仍依政風人員獎懲辦法等相關規定處理。有關
          守則內容要點如下:
          一  規範政風人員依法行政原則(第一點)。
          二  規範政風人員行政中立原則(第二點)。
          三  規範政風人員廉潔誠信原則(第三點)。
          四  規範政風人員重視榮譽尊嚴原則(第四點)。
          五  規範政風人員絕對保密之義務(第五點)。
          六  規範政風人員利益迴避之要求(第六點)。
          七  規範政風人員請託關說、贈受財物、接受招待之禁止(第七、九、十
              、十一點)。
          八  規範政風人員兼職、金錢借貸或參與合會、應酬交往之限制(第八、
              十三、十六點)。
          九  規範政風人員從事營利投資、與職務有關之借貸訂約、濫用資訊謀利
              之禁止(第十二、十四點)。
          一○  規範政風人員應努力充實知能,任事積極,誠懇勤勉(第十七點)
                。

附件  二:政風人員守則
          一   (依法行政原則)
              政風人員應本於良知,依據法令公正執行職務;秉持興利優於防弊、
              預防重於查處、服務代替干預之工作原則及超然獨立之立場,維護廉
              潔正義與效能。
          二   (行政中立原則)
              政風人員應保持行政中立,不得介入任何政治選舉、派系紛爭,或私
              人事件。
          三   (廉潔誠信原則)
              政風人員應以身作則,恪遵法紀,廉潔誠信,堅守工作原則。
          四   (榮譽尊嚴原則)
              政風人員應重視整體政風榮譽及尊嚴,不得有偏袒徇私、打擊異己、
              誣控濫告、爭名奪利或其他損害職務尊嚴及名譽之行為。
          五   (保密義務)
              政風人員應絕對保守國家機密及公務機密。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
              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離職後亦同。
              政風人員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
              職務之談話。
              政風人員就應守秘密之事項為證言時,應經服務機關或上級政風機構
              之允許。
          六   (利益衝突迴避)
              政風人員執行職務如發現有利益衝突時,應依規定自行迴避。
          七   (請託關說之禁止)
              政風人員應廉潔自持,不為及不受任何請託、關說;並不得為私人承
              諾或給予特定個人、團體任何差別待遇。
          八   (兼職限制)
              政風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非依法律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公
              營事業機構、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政風人員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應經服務機關之許可,並報請上級政風機構備查。
              政風人員為前二項之兼職時,仍應注意是否與其本職有所衝突或影響
              。
          九   (贈受財物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招待或其他利益。
              政風人員基於社交禮俗所為及所受之餽贈、招待或其他利益,應合於
              節度。
          一○   (接受贈與招待或其他利益之視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政風人員接受贈與、招待或其他利益:
             (一) 由其配偶、直系血親或共同生活之親屬接受者。
             (二) 其他經由第三人轉送者。
          一一   (公務活動接受招待之禁止)
                政風人員於視察、調查、出差、會議或從事其他公務活動時,應遵
                守相關禁止規定,除執行公務確有必要之簡便茶點、食、宿或交通
                外,不得接受相關機關或人員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之招待。
          一二   (從事營利投資行為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不得於上班時間從事買賣股票
                等有價證券或其他營利、投資行為。
                政風人員不得投資與本機關或所屬機關有業務往來之營利組織及其
                他非法行業。
          一三   (金錢借貸或參與合會之限制)
                政風人員應避免與機關員工發生金錢借貸、招集或參與合會、擔任
                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如確有必要,應陳報其主管備查,政風主管應陳報其上級機關政風
                主管備查。
          一四   (與職務有關係者借貸訂約之禁止)
                政風人員對於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
                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五   (濫用資訊增加個人利益之禁止)
                政風人員不得利用因職務知悉之資訊進行財務交易,亦不得利用上
                述資訊謀取個人利益。
          一六   (應酬交往)
                政風人員不得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或不當人士往來應酬,亦不得參
                加不正當之飲宴應酬活動、涉足不正當之場所或從事其他足以影響
                機關聲譽之事務或活動。
                政風人員參加正當之應酬時,如發現有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或不當
                人士在場,應即離席,並適時向直屬長官報備。
                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確有必要參加前項飲宴應酬,應事先徵得長
                官之同意。
          一七   (其他)
                政風人員應努力充實知能,積極任事,追求卓越;承辦案件,應注
                意時效,認真負責,誠懇勤勉。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公報 第 317 期 1-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