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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政一字第 0921119154 號
檢察官守則 (民國 92 年 08 月 15 日) 非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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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利益迴避) 
    檢察官辦理案件,如發現其本人、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或二親等以
    內之親屬與該案件之律師、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利益衝突時,
    應迴避處理該案件。但刑事訴訟法有特定規定者,依刑事訴訟法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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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保密) 
      檢察官不得洩漏或違法使用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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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廉潔)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重視榮譽,言行舉止應端莊謹慎,不得為有損
      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以維司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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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禁止參加政治活動) 
      檢察官不得參加任何政治團體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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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從事非本職事務之禁止及例外) 
      檢察官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檢察官非依法律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公營事業機關、公司代表官股
      之董事或監察人。
      檢察官兼任教學、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
      ,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檢察官為前二項之兼任時,仍應注意是否與其本職有所衝突或影響
      本職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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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禁止以不當方式參與商業活動) 
      檢察官不得從事與其身分、經濟能力或信用狀況顯不相當之投資或
      其他商業活動;亦不得藉其身分、地位,於從事投資或其他商業活
      動時獲取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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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避免涉及不適當之金錢往來) 
      檢察官應避免與律師、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有借
      貸、合夥或其他金錢往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