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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9110804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29 日
要  旨:
關於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涉及自身待遇及相關事項之報支時,核准人對於核
准與否以及金額之多寡,並無裁量之空間,難有不法利益輸送之情形,因
此,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利益衝突要件有別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照。
說    明:一、復  大院 99 年 6  月 2  日(99)院台業貳字第 0990707963 號函
              。
          二、按本法係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之規範,及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所制定;又按本法所
              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
              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
              自行迴避,本法第 1、5、6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不當利益輸
              送」之發生,當以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之作為、不作為有裁量空間為
              前提,如公職人員係依相關法規審核而無裁量餘地,即難認有何不當
              利益輸送之可能。
          三、依國內(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各機關員工待遇給與相關事項預算
              執行之權責分工表及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3  點等規定,出差人員應
              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出差事畢向機關申請款項時,應本誠信
              原則對所提出之原始書據真實性負責,經相關權責單位(例如人事、
              主計單位),審核無誤後,始得辦理出差旅費報支事宜。故機關首長
              或授權人涉及自身待遇及相關事項之報支,如與上述核銷規定程序相
              符,核准人對於核准與否、金額多寡,並無裁量空間,實難謂有不法
              利益輸送之情形,尚與本法所稱利益衝突之要件有別。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