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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800114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3 月 27 日
要  旨: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如於執行職務之際,未為迴避,或利
用其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關係人之人事約聘僱利益時,即屬違
法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府 98 年 3  月 16 日府行庶字第 0983007989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亦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6  條、第 7  條及第 1
              0 條定有明文。上開條文所稱利益衝突,係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
              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而言;
              又所謂公職人員,係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人
              員,至所謂關係人,範圍包含公職人員之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二
              親等以內親屬等;而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本
              法第 2  條至第 5  條亦有明文。復臨時人員之聘僱係屬本法第 4  
              條第 3  項所謂其他人事措施之非財產上利益,本部 92 年 9  月 2
              2 日法政字第 0920039451 號函釋足資參照。                    
          三、揆諸前揭說明,受本法第 2  條規範之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之際,
              遇有關係人於其服務機關內臨時人員約聘僱案未為迴避,或利用其職
              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關係人之人事約聘僱利益時,即屬違反
              本法規定。                                                  
正    本:臺東縣政府                                                      
副    本: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