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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3001960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10 日
要  旨:
經聯合甄選委員會錄取分發或介聘至學校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之
合格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規定聘任,此時校長對任用與否
已無裁量餘地時,則不構成利益衝突,自無應否迴避之問題
主    旨:有關教師經聯合甄選委員會錄取分發或介聘至學校之合格教師,於經該校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如校長與該校教師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三條規定範圍之情形,校長聘任之程序應否自行迴避之疑義,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部九十三年五月四日台人 (一) 字第○九三○○五一○六二號函
              。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五條所稱之利益衝突,係指公職人員執
              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
              利益者,又同法第六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如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依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即由校長聘任,此際校長對
              任用與否如已無裁量餘地,則校長行使聘任程序已難謂直接或間接使
              經審查通過之教師獲取利益,依首開規定,即不構成利益衝突,自無
              應否迴避之問題。
正    本:教育部
資料來源: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