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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字第 098002268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
要  旨:
民意代表執行議案之審議及表決時,應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
,如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利益衝突時,應即自行迴避
主    旨: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適
          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敬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大院 98 年 6  月 2  日(98)院台申利字第 0981802886 號函
              。
          二、按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所謂利益衝突,係指公
              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
              係人獲取利益者,本法第 5  條及第 6  條定有明文。又同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有關「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民意代表不得
              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之規定,既係承接前揭第 5  
              條及第 6  條規範而來,復以本法立法當時,立法者亦認民意代表執
              行職務,知有利益衝突情形時,應主動迴避,不得參與相關議案之審
              議及表決,則揆諸前開文義解釋及立法沿革,自應認民意代表執行議
              案之審議及表決時,如涉有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
              利益衝突時,仍應依法迴避之。
正    本:監察院
副    本:本部資訊處、本部政風司第二科、本部政風司第四科、本部政風司檢察官
          室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