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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5 條
1.
發文日期:111.07.14
要  旨:
公立醫療機構首長於涉及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 3  條關係人擔任聘用(住院)醫師之聘任或續聘過程,應依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10 條規定自行迴避
2.
發文日期:109.01.02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3.
發文日期:109.01.02
要  旨: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
之人」如由原不具公職人員身分之公務員或專家學者、社會人士擔任職務
,於執行政府或公股代表董監事職務時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應自行迴避
4.
發文日期:108.08.20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  條規定及相關函釋參照,民意代表僱用助
理,僱傭關係僅存在於該民意代表與助理間,與機關本身因事務需要而為
人事措施性質不同,民意代表自行任免助理行為,尚非屬執行職務行為,
應無該法所稱「利益衝突」情形
5.
發文日期:107.07.03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公務人員迴避涉及行政程序法第 32、33 條及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第 2、5 條時應如何適用,以及未迴避者,所參與作成行政行
為效果應如何認定等之說明
6.
發文日期:104.01.15
要  旨:
公職人員知有職務上之利益衝突時,應自行迴避、停止執行職務,並由職
務代理人執行之,且應以書面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4  條規定之機關
報備。又法官職務評定委員會委員或考績委員會委員踐行自行迴避義務時
,亦應按該條規定報備
7.
發文日期:103.10.17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6、10 條規定參照,公職人員如在職務權
限內,有權對特定個案為退回、同意、修正或判斷後同意向上陳核等行為
,均屬具有裁量權,在執行職務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利益衝突時,即
應依法迴避;又擔任副首長、幕僚長或單位主管於執行職務時,對於機關
行政流程全部或部分環節有裁量空間時,如知有利益衝突即應自行迴避,
尚與是否依慣例審核並於機關文書上核章者無涉
8.
發文日期:100.01.12
要  旨:
按拍賣係屬買賣性質,其以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買賣之法
律關係乃存在於債務人與拍定人間,故執行機關拍賣時,其出賣人既為債
務人而非執行機關,則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所稱「公職人
員服務機關」為出賣人之要件不符,而無該法之適用;惟執行機關內具財
產申報義務之人員,如於拍賣程序中有違法情事者,則應視個案具體事證
判斷是否有前開法規之適用
9.
發文日期:099.11.26
要  旨:
導師、兼代課教師之聘用屬人事措施,且導師費、鐘點費之發放與授課時
數之減少亦涉及利益問題,校長仍依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2 條規定迴
避聘任其配偶或與其具有親屬關係之人
10.
發文日期:099.07.29
要  旨:
關於機關首長或授權人涉及自身待遇及相關事項之報支時,核准人對於核
准與否以及金額之多寡,並無裁量之空間,難有不法利益輸送之情形,因
此,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利益衝突要件有別
11.
發文日期:099.07.29
要  旨:
關於鎮公所現任首長與前任鎮長,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
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其處理前開涉訟輔助事項之過程中,即有因其作
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使其關係人獲致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情形之
疑義
12.
發文日期:099.05.14
要  旨:
關於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之正、副主任委員,若以本人名義向該會申
報專案研究計畫,當然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5  條所規定之因
公職人員之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獲取利益之利益衝突情形;若係以公
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等名義提出申請,則與上述規定要件不符
13.
發文日期:098.07.23
要  旨:
鄉民代表會之副主席,並非僅具有民意代表之身分,亦須以機關副首長身
分處理相關等會務,故其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等規定規
範,而非依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僅就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
決加以迴避即足,如其就關係人之人事任用案未予迴避,則有違本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條文之規定
14.
發文日期:098.07.10
要  旨:
民意代表執行議案之審議及表決時,應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
,如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利益衝突時,應即自行迴避
15.
發文日期:098.07.02
要  旨:
關於機關首長聘用三親等內之親屬為該機關之約聘僱人員,雖非屬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範疇,但仍應回歸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及
公務員服務法第 17 條之規定辦理                                  
16.
發文日期:098.06.16
要  旨:
關於機關首長上任後任命之機要秘書時,應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規
定迴避任用之限制,避免涉及利益衝突                              
17.
發文日期:095.03.21
要  旨:
關於地方機關首長就職後,於就職前該機關工程已得標廠商之負責人係新
任首長胞兄,所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
18.
發文日期:094.12.21
要  旨:
有關立法委員兼任已民營化事業機構之公股代表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避法疑義
19.
發文日期:094.11.23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指公職人員即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
第 1  項所定人員,而利益衝突則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因其作為或不
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關係人或取利益而言
20.
發文日期:094.11.03
要  旨:
有關國小校長聘任其子女擔任該校教師及兼任行政職務,是否有違反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
21.
發文日期:094.05.31
要  旨:
機關首長上任後僱用工友或清潔隊員嗣後成為姻親者,可否繼續僱用或應
迴避
22.
發文日期:093.11.11
要  旨:
有關進用副首長之女擔任住院醫師,應否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
23.
發文日期:093.07.06
要  旨:
有關現任機關首長續僱用前任首長已僱用之臨時人員,而該員與現任首長
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是否觸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之疑
義
24.
發文日期:093.06.10
要  旨:
經聯合甄選委員會錄取分發或介聘至學校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之
合格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規定聘任,此時校長對任用與否
已無裁量餘地時,則不構成利益衝突,自無應否迴避之問題
25.
發文日期:092.11.14
要  旨:
檢發新訂定之「政風人員守則說明」、「政風人員守則條文及訂定說明」
、「政風人員守則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