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有關現任機關首長續僱用前任首長已僱用之臨時人員,而該員與現任首長
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是否觸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之疑
義
主 旨:有關現任機關首長續僱用前任首長已僱用之臨時人員,而該員與現任首長
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是否觸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復
如說明,請卓參。
說 明:一、復貴室九十三年六月七日政二字第○九三一三五○六五九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下稱本法) 之利益衝突,係指公職人員
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
取利益而言,而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本法第五
條及第四條各定有明文。又臨時人員之聘僱依本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
二日法政字第○九二○○三九四五一號函釋「仍屬本法第四條第三項
其他人事措施範」之非財產上利益,是前任首長所僱用之臨時人員業
已期滿,而該員為現任首長之本法所稱關係人,如由現任首長續僱用
,依前揭說明,將使其直接取得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利益衝突,自非
本法所許。
三、依銓敘部 (八七) 臺甄一字第一六四四六一二號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八十七局力字第○一九八五○號函釋「約、聘僱人員仍應適用公務人
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有關迴避任用之規定」,併此敘明。
正 本:宜蘭縣政府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