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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法政決字第 094001894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31 日
要  旨:
機關首長上任後僱用工友或清潔隊員嗣後成為姻親者,可否繼續僱用或應
迴避
主    旨:機關首長上任後僱用工友或清潔隊員嗣後成為姻親者,可否繼續僱用或應
          迴避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4 年 5  月 12 日局企字第 0940014212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之利益衝突,係指公職人員
              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
              取利益而言,而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本法第 5
              條、第 4  條各定有明文。又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之聘僱,依本
              部 92 年 9  月 22 日法政字第 0920039451 號函釋「仍屬本法第 4
              條第 3  項其他人事措施」之非財產上利益,是機關首長上任後所僱
              用工友或清潔隊員嗣後成為其二親等內之姻親,於原聘僱期滿後,再
              行聘僱者,依前揭說明,將使其關係人直接取得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
              利益衝突,自非本法所許。
資料來源:
法務部政風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