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機關首長上任後僱用工友或清潔隊員嗣後成為姻親者,可否繼續僱用或應
迴避
主 旨:機關首長上任後僱用工友或清潔隊員嗣後成為姻親者,可否繼續僱用或應
迴避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4 年 5 月 12 日局企字第 0940014212 號函。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之利益衝突,係指公職人員
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
取利益而言,而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本法第 5
條、第 4 條各定有明文。又技工、工友及臨時人員等之聘僱,依本
部 92 年 9 月 22 日法政字第 0920039451 號函釋「仍屬本法第 4
條第 3 項其他人事措施」之非財產上利益,是機關首長上任後所僱
用工友或清潔隊員嗣後成為其二親等內之姻親,於原聘僱期滿後,再
行聘僱者,依前揭說明,將使其關係人直接取得非財產上利益而構成
利益衝突,自非本法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