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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行政函釋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
1.
發文日期:113.11.28
要  旨:
有關各直轄市及縣市工商(業)發展投資策進會,係具有一定組織、名稱
、目的、事務所,而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
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非法人團體,
如由公職人員擔任相關職務時,該非法人團體原則應屬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2.
發文日期:113.01.16
要  旨:
若公營金控董事長擔任代表公股之銀行公會理事長職務後,為協力落實政
府金融政策因而需附隨受指派擔任金融聯合總會理事職務,且執行金融聯
合總會理事職務亦屬遵照政府原指派政策不得違反指派目的,或為政府公
股之利益行使理事職權者,則亦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之適用
3.
發文日期:111.07.18
要  旨:
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立法意旨,係考量公職人員本人、其
配偶、共同生活之家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
與公職人員本人具有相當密切之財產上利害關係,故亦有將前開法人團體
列為關係人之必要
4.
發文日期:111.07.14
要  旨:
公立醫療機構首長於涉及其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 3  條關係人擔任聘用(住院)醫師之聘任或續聘過程,應依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第 1  項及第 10 條規定自行迴避
5.
發文日期:111.05.31
要  旨:
採購評選委員會除專家學者外之委員,具有特定性且具機關代表性,公職
人員於機關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中,涉及本人擔任採購評選委
員會委員時,尚難謂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4  條第 3  項有利於
公職人員於機關團體之人事措施之要件相當
6.
發文日期:109.11.19
要  旨:
有關財團法人飛行安全基金會是否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
第 1  項第 4  款但書之規定乙案之說明
7.
發文日期:109.06.22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疑義乙案之說明
8.
發文日期:108.10.17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相關執行疑義乙案之說明
9.
發文日期:108.10.08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公立大學
校長,是否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但書
規定乙案之說明
10.
發文日期:108.09.04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款、義勇消防組織編組
訓練演習服勤辦法第 5  條規定參照,義勇消防總隊總隊長、副總隊長係
由消防局遴選後,報內政部核聘,其他總隊、大隊、分隊人員由消防局核
聘,各級義勇消防人員,應屬政府聘任,故公職人員、其配偶或共同生活
家屬、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上開相類似職務,依該款但書規定,該義勇消
防總隊(含大隊及分隊)非公職人員關係人
11.
發文日期:108.08.20
要  旨:
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
機關公職人員於涉及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之關係人獲聘為
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過程中,應自行迴避
12.
發文日期:107.11.27
要  旨:
法務部就「新修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之
考績評定,公職人員應自行迴避規定乙案」之說明
13.
發文日期:107.01.08
要  旨:
營造物係公法組織形態時,其使用關係可能是公法關係,也可能是私法關
係,但並非就各個具體行為予以歸屬之問題,而是就整個利用關係予以歸
屬之問題。基於自由選擇原則,應依該管行政主體意思為準。判斷該管行
政主體意思,則應從當時的情況,尤其是從使用規則內容,予以認定
14.
發文日期:106.04.05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規定,係考量公職人員本人、其配偶、
共同生活家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營利
事業與公職人員本人具有相當密切財產上利害關係,故亦有將之列為關係
人之必要,與該營業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實際業務負責內
容或是否於該營利事業處理買賣採購業務無涉
15.
發文日期:105.07.15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係規範私法上交易行為,應認交易行為
時點係以簽約與否為斷,如 ROT  投資契約計畫初審過程中,其中一家民
間申請人負責人為該法第 3  條第 4  款之關係人,因尚未與主辦機關簽
訂投資契約,難謂已成立上述交易行為
16.
發文日期:102.05.15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27 條規定參照,鑑於犯罪行為與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
競合,因刑事處罰優先,致使行政罰裁處不得為之,於犯罪行為經檢察官
為不起訴處分等確定者,仍得裁處行政罰,惟此際原行政罰裁處時效可能
已完成,因此另行規定時效起算點
17.
發文日期:101.09.24
要  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參照,參酌該法立法目的與精神,
如交易標的係由機關提供、價格具有普遍、一致性,無不當利益輸送疑慮
時,則受規範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以公定價格向機關購買該產品,應無違
反該法規定
18.
發文日期:101.07.24
要  旨:
法務部廉政署就「市議員擔任主管信用合作社理事或農會理、監事,有無
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之說明
19.
發文日期:100.02.22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4  款所稱「負責人」之範圍適
用疑義
20.
發文日期:099.01.21
要  旨:
關於嘉義縣文化基金會係屬依法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顯然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所定「機關」之要件有別,且依該基金會之員額編制表所示,
地方首長既為該基金會之當然董事,並擔任董事長,其聘僱其妹於基金會
之任職,應與本法之規定無關
21.
發文日期:099.01.11
要  旨:
關於財政部指派公職人員擔任公司之公股董監事,該公司即屬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所稱之關係人,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  條之規定也應
依法申報其財產
22.
發文日期:098.09.30
要  旨:
鎮公所投資之果菜市場,該公司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由公所之公職人員
兼任,其買賣利益均歸公所所有,且受公職人員監督,應屬政府機關擔任
出賣人之情形,如以公定價格進行產品出售及購買產品,公職人員或其關
係人並無賺取價差,則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23.
發文日期:098.07.23
要  旨:
鄉民代表會之副主席,並非僅具有民意代表之身分,亦須以機關副首長身
分處理相關等會務,故其應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等規定規
範,而非依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規定,僅就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
決加以迴避即足,如其就關係人之人事任用案未予迴避,則有違本法第 6
條及第 10 條條文之規定
24.
發文日期:098.07.02
要  旨:
財團法人之董監事如係政府機關派任,且於原服務機關亦具財產申報身分
,故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2  條規範之公職人員,而財團法人既
非本法所規範之關係人,則該財團法人自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為買賣
、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亦不適用本法迴避之規定
25.
發文日期:098.07.02
要  旨:
關於機關首長聘用三親等內之親屬為該機關之約聘僱人員,雖非屬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範之範疇,但仍應回歸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及
公務員服務法第 17 條之規定辦理                                  
26.
發文日期:098.07.02
要  旨:
財團法人係以公益為設立目的,與所得稅法第 11 條所定以營利為目的之
組織有別,如僅因其偶有銷售貨物等行為,即認其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 3  條所規範之關係人,恐有違於本法之立法精神,是故財團法人
自無本法之適用                                                  
27.
發文日期:098.06.02
要  旨:
原已受約僱聘人事措施之人員,俟後始成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
之公職人員與關係人,應受信賴利益之保障,得繼續受聘至約聘僱契約終
止,故自無溯及無效及應追繳薪資等問題
28.
發文日期:098.03.27
要  旨: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避免具利益衝突之特定私法交易行為發生,以遏
阻不當利益輸送。關係人向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得標之採購案,既屬決標
後撤標階段,採購機關尚未與關係人簽立契約,則難謂已成立所謂之交易
行為                                                            
29.
發文日期:098.03.09
要  旨:
公職人員應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特定財產辦理信託,惟就信託財
產以外事項對受託業者行使許可、裁罰等職權等,尚無須適用公職人員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 6  條自行迴避之規定
30.
發文日期:098.03.09
要  旨:
非屬營利事業之財團法人與其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尚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
定之關係人交易行為
31.
發文日期:097.12.18
要  旨:
公職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之營利事業與其服務或監督之機關進行交易行
為,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處以罰鍰,如該公職人員執行營利
事業代表權人之職務,並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則應另依行政罰法規定
處罰
32.
發文日期:097.11.27
要  旨: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公職人員及其配偶、
親屬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屬於公職人員之關
係人範圍適用疑義
33.
發文日期:097.11.21
要  旨:
縣市議員或其關係人縱以律師、建築師事務所名義,仍應受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規範,不得與縣市政府為承攬、受委任等交易行為
34.
發文日期:097.11.17
要  旨:
有關財產信託,係屬寄託之法律關係,而與買賣、租賃、承攬等法律行為
不同,故公職人員將財產信託予其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董事之營利事業,
不屬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之情事
35.
發文日期:097.10.14
要  旨:
由市議員擔任負責人之社團法人進行市政府招標案之投標,如該社團法人
非屬營利事業,則不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之限制規定
36.
發文日期:097.02.26
要  旨:
關於人力派遣公司派遣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定關係人至公
職人員服務之機關任職時,上開人員之聘僱仍屬該法所稱「其他人事措施
」之範疇
37.
發文日期:096.11.16
要  旨:
有關現任機關首長續聘前任首長時已僱用之臨時人員,其與現任機關首長
如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則應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關於利
益迴避之規定
38.
發文日期:096.05.18
要  旨:
原任職之公職人員與新到任機關長官具三親等姻親關係,嗣後該公職人員
於機關內職務調升,是否涉及利益衝突迴避一案
39.
發文日期:095.03.21
要  旨:
關於地方機關首長就職後,於就職前該機關工程已得標廠商之負責人係新
任首長胞兄,所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疑義
40.
發文日期:094.12.21
要  旨:
有關立法委員兼任已民營化事業機構之公股代表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避法疑義
41.
發文日期:094.07.07
要  旨:
有關立法委員之關係人,與行政院及其部會以下機關為承攬等交易行為,
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42.
發文日期:093.11.18
要  旨:
有關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時,而由同縣(市)議會
之議長、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得標者
,是否違反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43.
發文日期:093.11.16
要  旨:
辦理工程招標時,由同縣議會議員或其女兒所屬廠商投標者,是否違反利
益衝突迴避法第 9  條規定
44.
發文日期:093.06.10
要  旨:
經聯合甄選委員會錄取分發或介聘至學校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之
合格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26 條規定聘任,此時校長對任用與否
已無裁量餘地時,則不構成利益衝突,自無應否迴避之問題
45.
發文日期:093.05.04
要  旨:
對於各級主管長官遴用約僱人員之親等迴避限制
46.
發文日期:093.04.12
要  旨:
有關縣議員擔任負責人之槌球推廣協會得否投標縣府長青槌球賽招標疑義
47.
發文日期:092.09.25
要  旨:
關於機關首長僱用其二親等姻親擔任按日計酬之臨時人員,是否有違公職
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相關規定